荧光显微镜的性能关乎着试验结果,技术要求有哪些?《JB_T 5479-1999 荧光生物显微镜》中对荧光显微镜的技术要求作了如下规定:
1、荧光显微镜各基本性能应符合CB/T 2985-1999 中第4章的规定。
2、荧光显微镜的光源应能上、下、左、右调节方便,聚光镜中心和凹面反光镜应可以调节。
3、滤光片系统中相应配合的激发滤光片和截止滤光片的光谱区城不允许有重叠现象,其偏差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对于UV组:0%;
对于其他各组:实验室荧光显微镜 1%
普及荧光显微镜 3%
4、荧光显微镜光路中不应有发荧光的物质,当滤光片组按规定匹配的情况下,光路中不放置标本,视场内应呈黑暗。
5、显微摄影拍摄照片图像应清晰,清晰范围不小于下表的规定,且对称清晰。
| 物镜放大率 | 清晰范围 |
| <40 | 80%D |
| 40~<100 | 70%D |
| 100 | 60%D |
| 注:D为照片实际幅面对角线长度。 | |
6、荧光显微镜取景目视观察像面与摄影面必须同时清晰,即目视调焦清晰时,拍摄的照片也同样清晰。
7、荧光显微镜取景目视视场中心应与摄影幅面中心相对应,其偏差不大于照相底片实际幅面对角线长度的5%。
8、照明系统中各激发滤光片和隔热片在连续工作5h后,不应破碎或产生裂纹。
9、各激发滤光片和截止滤光片上或其相关部位均应有明确标识,必要时还需标明截止滤光片的极限波长。
10、灯室各调节旋钮在光源连续工作5h后应仍能保证正常工作,凹面反光镜膜层不脱落,不变色,灯室外表漆层不变色、不脱落。
11、荧光显微镜光源结构应考虑防辐射安全措施,人体不应受到紫外辐射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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